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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厂房,厂库租赁合同(8)

更新时间:2014-10-21该信息被浏览:


  第十六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 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 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 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 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地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 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婚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 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 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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